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忠,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河县华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华芳国际4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973957691。 法定代表人:张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茂达、李明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华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茂达、李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玉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代 成 书 记 员 李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