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怡雯,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启,男,生于****年**月**日,回族,住禹州市。 第三人:祖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 第三人:法艳歌,女,生于****年**月**日,回族,住禹州市。 第三人:孙付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怡雯诉被告刘启、第三人祖莽、法艳歌、孙付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怡雯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艳华 审 判 员 靳炳奎 审 判 员 耿冬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凌霄 书 记 员 董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