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李舢,男,****年**月**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江南区。

原审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黔西县金兰镇新益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羊场乡(现为金兰镇)新益村。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舢与原审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黔西县金兰镇新益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因认为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18)黔05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再审情形,以毕检民监﹝2020﹞7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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