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文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敏,南阳市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德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姚占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文正与被告葛德有、姚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正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姚占青否认欠款事实,原告需要另案处理,现原告周文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文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华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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