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郭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文永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克杰诉被告文永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克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克杰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玉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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