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郭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文永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克杰诉被告文永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克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克杰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玉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