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睢宁恒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A8C29K,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中山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C4LG8D,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SH室。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宁恒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45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恒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