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丽景华城D14栋10-1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陈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崇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