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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