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告:余绍军(曾用名余绍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告:余幼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运生与被告余绍军、余幼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卢运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卢运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26元,由原告卢运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琼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