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代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代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01,150元,执行费650元。经我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如下:1.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李锋付清案款101,150元;如被执行人代建华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违约任一期案款;1、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惩戒措施,2、法院可以控制被执行人代建华财产并可以处置财产,3、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代建华自身承担,且申请执行人李锋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对全部案款进行执行。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锋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代建华享有101,15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代建华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李锋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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