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女医师协会仁圣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永兴嘉园*号楼底商*层。

法定代表人:纪星涉,院长助理。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村。

法定代表人:张广忠,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村民委员会委员。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女医师协会仁圣医院(简称仁圣医院)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村民委员会(简称东辛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圣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纪星涉,被告东辛称村委会的负责人张广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仁圣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体检费14656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测,共检查185人,合计检查费用146560元。检查全部完成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体检费用,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东辛称村委会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确实给我村集体成员进行了体检,体检费用也是经我村委会集体开会讨论确定的,原告主张的体检费我方认可,体检完我们一直在积极做结算手续,因需向镇里审批,但一致未能审批下来,故未能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原告经被告委托对被告村集体成员185人进行体检,双方未签订书面材料,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体检义务,体检费用共计14656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东辛称健康查体人员明细及检查项目、费用等证据。经质证,被告认可真实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违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的体检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体检服务,被告应当给付相应费用,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女医师协会仁圣医院体检费146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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