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凯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阳汶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王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池凯欣诉被告阳汶芹、王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同日,原告池凯欣以自行与被告阳汶芹、王宇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汶芹、王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池凯欣撤回对被告阳汶芹、王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池凯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迪斯 书 记 员 唐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