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向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CE20H4K。

负责人:李配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飞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平邑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王亚飞诉称,请求判决浙商财险平邑公司支付王亚飞保险赔偿款124010元。事实和理由:王亚飞系鲁Q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Q××××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4月1日,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浙商财险平邑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各项商业险。2021年1月25日16时10分左右,王亚飞司机张金朋驾驶该车在新泰市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受损。经认定,张金朋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浙商财保平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争议发生由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平邑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王亚飞与浙商财保平邑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提交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浙商财保平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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