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鲁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某,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陆某,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鲁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鲁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鲁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鲁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鲁某某承担;反诉受理费25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骆云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