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马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枫雅居小区*-*-*室。
被保全人: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荣小区*-*-*室。
被保全人:陈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滋泥泉子天山东路*号*栋平房*号。
被保全人:汪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号*幢1单位*室。
被保全人:杨永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阳光花园*-*-*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马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刘建国、陈玉明、汪超、杨永虎银行存款56486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