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徐晓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超与徐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