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陈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陈某1、张某2、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