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振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雷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陈振强申请执行雷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雷长春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对被执行人雷长春在周口市淮阳区法院的财产170000元,执行费241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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