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保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潘玉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保滨与被申请人潘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保滨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玉业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玉业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任保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