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平,住浙江省宁波市。
申请人:彭勇军,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平、彭勇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平、彭勇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27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彭勇军欠陈平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1年6月27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彭勇军未按期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陈平有权就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平、彭勇军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平与申请人彭勇军于2021年5月27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