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建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张青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薛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陈沙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永与被告张青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青花、薛平平、陈沙沙的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建永提供了价值51万元的诉讼保全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青花、薛平平、陈沙沙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