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某1,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谢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案由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1诉被告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11月20日经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大儿子庄石磊由原告抚养,二儿子庄某2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因小儿子无法入户及上学,现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庄某1与被告谢某的婚生男孩庄某2(××××年××月××日出生)变更由原告庄某1抚养,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自付。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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