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办事处唐家寨安置新区南第三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宁,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信东,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溪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申请人: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九龙路1号附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铜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账户资金980428.2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10703390135851746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的账户资金980428.2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