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5号。    

负责人:朱晓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蒙,新疆同泽(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子阳,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十七居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为:1.对被申请人王子阳名下价值33,231.4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子阳名下车牌号×××号“魏派牌”汽车一辆);2.本案的保全费由被申请人王子阳承担。为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出具担保函,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子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逾期还款明细,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子阳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王子阳尚欠部分信用卡透支款未偿还。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子阳名下×××号“魏派牌”汽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31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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