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秀书,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秀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秀书因与被申请人范秀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马秀书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申请人给付土地补偿款58,608.00元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2、本案有当时该村村干部证明:分配该承包地时,是每人0.15亩,2012年村委会发放补偿款也是按照每人0.15亩,合人民币12,000.00元发放的;3、有双方本组村干部及当时共同占地村民提供的该争议地多年来一直由范文华和申请人耕种并管理、小片开荒也归其所有的事实证据;4、温连桂、范秀珍、范文华、被申请人、范秀芝五人在北山小干沟门分得承包地,其中温连桂、范秀芝及已过继给老叔的范秀萍三人都按0.15亩份额领取自己补偿款12,000.00元的清单证据证实,都可以作为佐证,此案应参照此标的分配补偿款;5、多年来范文华和申请人马秀书辛苦开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款数额58,608.00元,对于申请人属于显失公平。故此,这才是申请人对一、二审判决不服,提请申诉再审的主要原因,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均未采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推理断案。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范秀连答辩意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秀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秀书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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