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蕊,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呼啸,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呼啸的存款、收入5475元(其中本金5425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呼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呼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