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
市民主北路西面、二环北路南侧(恒盛商住小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CUX1X4。
法定代表人: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覃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广西陆川县,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被告覃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方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