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廷哲。
被告:王连梁。
被告:马晓明。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夏廷哲与被告王连梁、马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廷哲、被告王连梁、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廷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连梁偿还原告夏廷哲借款20000元及期内逾期利息;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由王连梁承担;3.判令被告马晓明作为王连梁夫妻一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17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20000元整,通过其妻马大艳的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给与被告,被告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开始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两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与原告没有款项往来,即使款项属实,也不属于民间借贷,系原告欠案外人王连栋(被告王连梁的哥哥)的货款,王连栋欠被告借款,原告替王连栋归还王连梁的欠款。本案与马晓明没有关系,请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6日,王连梁向夏廷哲借款,并将银行卡账号通过微信发送给夏廷哲。12月17日,夏廷哲通过其妻子马大艳的银行卡向夏廷哲转账2万元。转账后,夏廷哲通过微信告知王连梁款已经转过去了。2021年1月13日,夏廷哲通过微信将马大艳的银行卡信息发给王连梁,告知王连梁将款打到马大艳的银行卡上。王连梁回复:“我弄弄”、“我上哪弄啊,我想想办法”等等。后王连梁在微信聊天中对夏廷哲讲:王连栋给夏廷哲打电话夏廷哲没有接,王连栋欠王连梁钱,王连栋的贷款没有还上,王连梁问夏廷哲要钱的时候夏廷哲将钱打到了王连梁的卡上,王连梁给王连栋还贷款,让夏廷哲从夏廷哲欠王连栋的钱里面减出两万元。夏廷哲对王连梁所述夏廷哲欠王连栋款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连梁向夏廷哲借款2万元,由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夏廷哲请求王连梁返还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夏廷哲与王连梁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夏廷哲请求王连梁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夏廷哲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连梁向夏廷哲借款马晓明知情同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连梁向夏廷哲借的款用于王连梁与马晓明的共同生活。夏廷哲请求马晓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王连梁向夏廷哲借款后称王连栋欠王连梁钱,王连栋的贷款没有还上,王连梁给王连栋还贷款,让夏廷哲从夏廷哲欠王连栋的钱里面减出两万元,夏廷哲对王连梁所述夏廷哲欠王连栋款不认可。王连梁与王连栋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王连梁所述王连栋与夏廷哲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连梁返还原告夏廷哲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连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