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郝某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郝某友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某友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郝某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郝某友的相关银行账户在2000元内作限额冻结,现被执行人郝某友申请解除其银行账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某友所有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2000元的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