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银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庆,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大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银环因与被申请人郭大为、陈永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郭银环申请再审称,案涉欠款是陈永江签字的并没有申请人的签字,郭大为起诉郭银环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与陈永江离婚时间早于欠款时间,案涉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永江未征得申请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属于郭银环的财产抵押给郭大为,严重侵害了郭银环的合法权益。郭银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新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由原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郭银环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郭银环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