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358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城河西路369号。
主要负责人:庄建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川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童海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童海平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特3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童海平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贷款本金97002元,支付利息67.57元,并支付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的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68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童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童海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童海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童海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童海平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童海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从中收取执行费1411元,余款2589元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童海平名下×××,×××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童海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童海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海平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童海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圣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傅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