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易某,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曾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计773.5元,由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