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平邑街道办事处东阳店子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平邑仲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住所蒙阴县桃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800446569X6。
法定代表人:宋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裴海峰与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裴海峰诉称,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云蒙氧吧休闲小镇改造项目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9月19通过质量验收。2019年12月2日,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开具税票1263618.12元。2019年12月11日,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向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263618.12元报销审批单一份,由领导石运乾签字。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因名称及主体变更为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并未如期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5万元,下欠款一直推脱未付。2020年12月10日,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给我的事实。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工程款1252699.09元(含质保金)及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承担。
被告辩称
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蒙阴县桃墟镇驻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蒙阴县,故本案应当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裴海峰诉求的债权系从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9条第2款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管辖协议的约定对合同受让人裴海峰有效。该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为蒙阴县人民法院,也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对合同受让人裴海峰具有约束力,本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蒙阴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蒙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