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代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键,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朱绪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敏,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刘代群与朱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对朱绪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刘代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代群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绪新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戴大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 ? 鲁进 书 记 员 ???刘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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