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张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占杰与被执行人张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0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尊生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占杰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占杰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8627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明溪县××镇××路××号××室的房屋已经查封,因本案未履行金额为三万多元,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所有的闽GH××××现代牌轿车已经查封,未扣押到车辆,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闽010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伏发
执行员 郑敏惠
执行员 张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