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娥,性别,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段国琪,性别,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张秀娥申请执行段国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随即向被执行人段国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国琪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523民初178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国琪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数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段国琪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总对总查控系统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段国琪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秀娥,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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