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子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南京华亿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GTYDXQ,住所地南京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1588。
法定代表人:丁华新。
审理经过
原告魏子萁与被告南京华亿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6月20日工资5000元。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起诉依据的是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人仲案字〔2020〕第455号仲裁决定书。该委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申请人魏子萁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理由是申请人开庭当日未说明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实际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子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