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华,男。
被执行人雷祖志,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祖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华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0元,申请执行费60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但已于2020年12月被印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向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