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