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天逸华府北苑S#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39731368。
法定代表人:郭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