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剑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刘德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刘德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国在哈尔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