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利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利锋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利锋缴纳罚金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利锋交纳10万元后再未交纳,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利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刘利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利锋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刘利锋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公积金73185元予以划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利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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