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喜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茅渡支行行长。 被告: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鄢翔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英、鄢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喜友、被告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翔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11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鄢翔军对被告向英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用途经营服装,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止;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9.57%,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鄢翔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期限24个月。原告如约发放此笔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后借款人因资金困难申请展期一年,于2020年1月16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无清偿迹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向英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时间偿还借款。 被告鄢翔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英因经营服装店缺少资金,向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00000元;被告鄢翔军于当天向原告出具连带担保承诺书、个人担保声明,承诺为被告向英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英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9.57%,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时双方对其他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鄢翔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鄢翔军为被告向英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向英的账户发放贷款300000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12月25日向原告申请将贷款展期12个月,原告表示同意,与被告向英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20年1月16日,并与被告鄢翔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继续由被告鄢翔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已逾期,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9111元及自2020年2月19日起之后的利息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向英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鄢翔军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如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向英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鄢翔军自愿为被告向英的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目前尚未超出担保期限,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向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111元及利息(以179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57%计息后加付50%罚息); 二、被告鄢翔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计1941元,由被告向英、鄢翔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