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长布村民小组(厂房六)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凤。
被执行人:陈友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9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陈友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正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9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友利负担。因陈友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惠州市正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近4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先不划拨。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303执20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友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