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哲,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告:苏秋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哲与被告苏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文哲到庭参加诉讼,苏秋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秋妹归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苏秋妹承担。事实与理由:苏秋妹因资金不足,于2020年7月16日向李文哲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李文哲多次催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苏秋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李文哲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居民身份证》、《借条》、《转账记录》、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和苏秋妹尚欠李文哲借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苏秋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当庭核对,李文哲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李文哲陈述的事实有苏秋妹出具的借条为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苏秋妹因生意周转陆续向李文哲借钱,并于2020年7月16日写下借条为据,约定2020年8月6日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苏秋妹未按时偿还借款,李文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苏秋妹向李文哲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李文哲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苏秋妹未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李文哲请求其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苏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文哲偿还借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秋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凌婵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彩云 书 记 员 黄凤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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