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申请人: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广文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生工资账户冻结5万元,并为此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生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52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