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川佰和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号楼3202户1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246825.

法定代表人,刘家铭,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星海嘉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2504-25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7FPW3U。

法定代表人:姜嘉祺,职务:总经理。

被告:姜嘉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川佰和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星海嘉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姜嘉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川佰和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由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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