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国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夺罪,于2004年12月3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神飞、吕国兴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怡哲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张神飞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张神飞伙同被告人吕国兴、沈某(另案处理)通过“天天激情四射”(已被封)等微信群,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阿拉斗牛”APP平台,采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开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其中,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神飞本人及伙同吕国兴、沈某通过微信收取开房费获利累计16144元,被告人吕国兴通过微信收取开房费获利累计7616元。2018年12月,微信群被封后,三人又通过“天天刺激”QQ群,采取同样方式继续组织赌博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被告人张神飞本人及伙同吕国兴、沈某通过QQ收取房费累计获利为人民币1328元,被告人吕国兴通过QQ收取房费累计获利为人民币704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国兴于2018年12月7日主动到王江泾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神飞、吕国兴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分别为17472元、832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神飞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被告人吕国兴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神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吕国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沈某、柏某、赵某、陈某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神飞、吕国兴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神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已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神飞、吕国兴分别退出违法所得9152元、8320元。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神飞、吕国兴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神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国兴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神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国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74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虹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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