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保全人):曾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68××××××××。 申请保全人:陈雄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雄英与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曾向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曾向阳异议称,请求1、撤销(2021)粤0233民初412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仅查封申请人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2、对超出诉讼标的额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粤0233民初412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1978876.87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如上述款项不足11978876.87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的其他财产,期限二年。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收到上述裁定书,但上述裁定书未显示申请人被查封的不动产情况,申请人在2021年4月8日向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时也未发现不动产被贵院查封的情况,直到在2021年5月13日再次向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时才发现,贵院查封了申请人名下24处不动产,分别为:(一)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70],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三)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6),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四)位于英德市广海福泰华庭9幢9E号(产权证号:01××69),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五)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3),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六)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西路富华新村501号(产权证号:01××75),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七)英德市(产权证号:01××15),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八)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59),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九)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78),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位于英德市制药厂内首层3号(产权证号:01××70),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一)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57),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33),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三)位于英德市住楼首层41号(产权证号:01××86),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四)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5),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五)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29),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六)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91),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七)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5),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八)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1),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十九)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0),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二十)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二十一)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1),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二十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21107号),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二十三)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21104号),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二十四)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00148199、0100148200),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上述被贵局查封的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评估价值为5800万元,虽然该不动产在为广东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清分行最高抵押额贷款为3510万元,但实际借款2700万元,即使按最高抵押额贷款3510万元计算,该不动产抵押后的余值为229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被申请人诉求的11978876.87元约1093多万元,仅查封申请人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已经完全能够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4点“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文件精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为11978876.87元,而贵院对申请人24项不动产进行保全的价值远远超过被申请人的诉讼标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所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融资!为及时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因错误的查封导致申请人经营的公司发生困难继而发生不稳定现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恳请贵院撤销2021年3月25日的(2021)粤0233民初412号裁定书的内容,除继续查封申请人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外,解封本案被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陈雄英与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233民初412号,本院受理后,经申请人陈雄英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粤0233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一、对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1978876.87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如上述款项不足11978876.87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的其他财产,期限二年。2021年3月29日,本院对该诉讼保全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0233执保5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曾向阳的银行存款19598.93元,并冻结被申请人曾向阳在英德市加鼎码头管理有限公司的51%股份(曾向阳在该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2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且对被申请人曾向阳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分别为: 1、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 2、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70】 3、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6】 4、坐落于英德市广海福泰华庭9幢9E号【产权证号:01××69】 5、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3】 6、坐落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西路富华新村501号【产权证号:01××75】 7、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5】 8、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59】 9、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78】 10、坐落于英德市制药厂内首层3号【产权证号:01××70】 11、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57】 12、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33】 13、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6】 14、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5】 15、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29】 16、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91】 17、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5】 18、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1】 19、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0】 20、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 21、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1】 22、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21107号】 23、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21104号】 24、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00148199,0100148200】 在执行过程中,曾向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仅查封其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对超出诉讼标的额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封。2021年6月2日,本院予以立案审查。 2021年6月8日,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一份《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记录》和《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上述材料载明,至2021年6月8日,本院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的轮候查封已转为查封状态。 2021年6月5日,湖南新三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该报告确定,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于2021年6月3日市场价值为5800万元,折合单价为12097元/平方米。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为:评估结论使用期为一年,自2021年6月5日计算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异议人提供的《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显示,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已设定最高额抵押3510万元(借款金额为27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被保全人,以保全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严重超过诉讼标的额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院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的情形;二、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否可获支持。 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即诉讼保全是为了担保民事判决的执行,避免紧急情况下债权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为债权人提供预先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据此,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执行标的的数额、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本院(2021)粤0233初412号民事裁定明确本案执行标的的数额为11978876.87元。判断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情形的关键,在于被查封、冻结财产价值是否明显超过11978876.87元。 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系对查封行为的评判,就法律逻辑而言,应以财产被查封时的客观价值作为判断基准,而不应以财产在未来被处置时的可能价格作为判断基准。进而言之,查封财产的目的当然是要尽可能确保财产的处置变价能够清偿债权,但是在查封财产时,该财产的未来处置变价情况是不确定的,其固然存在拍卖不顺、成交价下浮的可能,但也存在拍卖顺利、成交价上浮的可能,故在确定查封财产价值时,当然可以适当考虑市场行情和价格变化趋势,在不“明显”超过查封财产现时客观价值的幅度内,合理确定查封标的范围。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共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并将鉴定意见用于佐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是否超标的与否的认定。 涉案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陈雄英虽不认可,但考虑本案系诉讼保全期间的执行异议,应当与执行阶段的超标的查封异议有所区别。涉案评估报告系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且在有效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在陈雄英明确表示无充分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 根据涉案评估报告结论,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金额为5800万元。扣除上述不动产所设定的最高额抵押额3510万元外,剩余的价值为2290万元,已超过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财产保全价值。 关于焦点二。 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具有谦抑性,在既能够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执行标的为11978876.87元,本院根据(2021)粤0233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第一项“一、对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1978876.87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的内容,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曾向阳的银行存款19598.93元,未超标的冻结,故无需解除冻结,对异议人要求解除冻结存款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实际冻结银行存款19598.93元,仍需保全11959277.94元财产。本院根据(2021)粤0233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第二项:“二、如上述款项不足11978876.87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曾向阳、英德市英城皇朝宾馆的其他财产,期限二年”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曾向阳的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69]和位于英德市(产权证号:C1××99)的不动产(原属轮候查封),如焦点一所述,该财产剩余的价值为2290万元,已满足本案的保全目的,故本院再行查封曾向阳名下的其他财产,明显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依法应予以解除。异议人要求对超出保全标的额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封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曾向阳在英德市加鼎码头管理有限公司的51%股份的冻结; 二、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英德国用(2005)470】的土地的查封; 三、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6】的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广海福泰华庭9幢9E号【产权证号:01××69】的房产的查封; 五、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3】的房产的查封; 六、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西路富华新村501号【产权证号:01××75】的房产的查封; 七、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15】的房产的查封; 八、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59】的房产的查封; 九、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78】的房产的查封; 十、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制药厂内首层3号【产权证号:01××70】的房产的查封; 十一、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57】的房产的查封; 十二、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33】的房产的查封; 十三、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6】的房产的查封; 十四、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5】的房产的查封; 十五、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29】的房产的查封; 十六、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91】的房产的查封; 十七、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85】的房产的查封; 十八、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1】的房产的查封; 十九、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0】的房产的查封; 二十、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61】的房产的查封; 二十一、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21107号】的房产的查封; 二十二、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21104号】的房产的查封; 二十三、解除对坐落于英德市【产权证号:0100148199,0100148200】的房产的查封; 二十四、驳回异议人曾向阳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英勤 审判员 潘希洁 审判员 余燕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