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进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泛华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闽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刘进一与被告青岛泛华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2月2日,原告刘进一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进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进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刘进一负担。